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论和实务探究
更新日期:2013-11-14

 

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论和实务探究

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陈燕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要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更加坚定制度自信;强调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环境、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应对新的挑战积极做出调整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执法规范化,让执法在健康稳定的轨道上持久运行。

  关键词:检察执法规范化 理论依据 问题分析 规范化举措

  

执法公信力建设成为检验国家机关为民服务诚心的一块试金石,而规范化执法正是构筑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力量。近两年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教育活动,都是加强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201311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新修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各地检察机关增设案件管理中心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举措等等,无一不彰显了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变迁,与时俱进。基于此,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全方位地应对法律、政策的变化?如何杜绝执法不规范行为?如何在规范化的同时更多地体现社会化的因素,让程序性的规定在落实中渗透出人性化的光辉?在理论探究的基础上分析并解决问题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以期更好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服务,更好地为实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服务。

一、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概述

(一)执法规范化的概念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国家机关,担负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规范化是科学管理的共同要求和基本要求,是各种管理体系的共同追求。[]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执法公信度和人民满意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推动检察工作持续规范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对于执法规范化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规范是指约定俗称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指使合于一定的标准。简单地讲,规范化就是指组织或个人的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规矩、样板。[]谢鹏程认为,执法规范化是将执法办案活动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制订为具体的、系统的、可操作的规则,使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在办案流程及其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对各种情况的处理都有据可依,并据以监督检查和及时纠正或者处理违规操作行为。通说的观点则认为,执法规范化是指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笔者认为,执法规范化可以分为广义的执法规范化和狭义的规范执法化。狭义的规范化即为执法行为本身的规范化,强调执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活动。而广义的执法规范化则从更宽泛的方面理解,主要包括执法理念、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的规范化等。在新时期的执法环境下,应该更加注重广义的执法规范化概念,注重执法理念等抽象性规范建设。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不能仅仅靠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而应该探求影响执法规范化的深层次问题,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坚持有法必依,不断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执法素养,培养公正、为民的执法理念。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程序设定, 公开执法信息, 细化执法规则,提高执法质量,将执法规范化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执法规范化,即广义的规范化执法,更好地契合时代要求,促进社会进步。

(二)执法规范化提出的时代背景

执法规范化是党和国家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的一贯要求。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时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95年,江泽民给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2005年,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会议,提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2007年,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政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指出:“执法行为不规范,是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症结。”[]2012年,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始终不渝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中央领导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明确要求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成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的不竭动力。

(三)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理论基础

1、公平正义理论

公平正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带来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复兴,而西方政治哲学的争论就是围绕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展开的,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强调平等的优先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和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正义则是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理论是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理论基础。不管是程序性的规范还是实体性的规范,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源于公平正义理论,又以该理论为首要目标,通过执法办案活动实现个人之间的平等。

2、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正在由过分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向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转变,这充分表明了时代的进步。在法治下追求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显得更为重要,具有更多的优越性。程序是正义的保证,它与法治密切相关,可以促进法治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由于它是具体的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是个案的监督,是程序性的,因此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程序正义理论是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基本理论基础,正是由于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以保证执法活动按照既定的执法标准进行。

二、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法律依据和阶段性新发展

(一)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是高检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立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制定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该规范也是高检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增加关于案件管理内容而修改制定的,已于 2013 2 月印发执行。 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以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已于 2013 1 月起施行,对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刑事、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 年版)》的主要价值,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部署,实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求的重要举措;二是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方式的制度化途径;三是适应执法环境深刻变化,保证执法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的标准化工作流程,是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规则保障机制。上述法律依据为执法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更是完善了相关的执法程序,篇章结构的设置更具有合理性,执法标准更加细化,这是促进执法活动规范的一大进步。

   ()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面临的阶段性新发展

面对各项政策法规以及一系列指导方针、文件的颁布,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各项规范执法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检察工作也面临着社会变化带来的新挑战,认识到新的挑战可以更好地让我们找准变化的重点,不断完善执法内容,创新执法方式,在实现规范执法的同时,更好地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所谓阶段性的新发展,笔者认为可理解为检察机关现阶段应对新变化所面临的新挑战,需要做出新的调整。这也是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检察机关规范化执法迫切需要应对新变化带来的执法新标准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除了充实和调整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外,更加细化了执法办案流程,例如:在第六编第二章第五节中进一步细化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具体程序。诸如此类程序上的修改,一方面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也使执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检察机关规范化执法需要实现内部监督的新突破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也是实现执法规范化的一个重要要求。如果不能加强自身内部监督,那么检察机关本身的执法行为就无法得到公众的信任,警民之间也会产生隔阂。《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除了对部分编章体例结构作了适当调整外,还增加了案件管理一编,以便更好地实现内部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对外移送审核,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进行流程管理、预警监控,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以及开具法律文书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组织对办案质量评查、对检察业务进行综合考评以及检察统计等。[]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普及阶段,山东省各地也相继成立案件管理机构,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是实现内部监督的新突破。规范化是科学管理的共同要求和基本要求,是各种管理体系的共同追求[] 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不仅实现了程序上的监督,而且有助于实现实体上的正义,是实现执法规范化和科学管理的有益探索。目前,一些基层院的案件管理中心尚处于起步状态,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案件管理工作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

3、检察机关规范化执法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化的要求

规范化执法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范执法,但是,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规范化执法还应该包含社会化的因素,让严肃的执法行为中渗入更加人性化的光辉。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作为执法规范化的不懈追求固然重要而且必要,但是再完美的体制和机制,也有待于每个执法个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适合的手段将其落实到某一具体执法活动当中。因此,规范化执法应该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化的要求。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二是检察机关对执法社会效果的追求。[11]目前,多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践行社会化的要求,例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对案件处理实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重要执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等。这些措施在加强与群众联系,实现社会化的同时,也对于实现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警民之间的距离依然存在,大部分群众并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实现社会化的要求依然需要我们努力,这同样也是在为实现规范化执法进行的努力。

三、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现状

(一)两则启示性案例评析

案例一:201310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城头镇某地出现官员陪唱事件,而最近当地又出现重大民生事件。当地政府征地170多亩良田,使土地三年一直都处于置荒的状态,导致农民无地可种,赔偿事宜更是互相推诿,不作处理。此类事件的发生,反映了目前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以及执法不作为的问题,忽视了老百姓的利益,也必然引发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不满,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诸如此类的事件依然很多,比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服务意识、程序意识,最典型的便是城管执法不规范行为导致冲突不断,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有百害而无一利。由上述案例也可以得出,目前有些部门依然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情况,这其中也包括检察机关,这种不规范执法的情况需要我们加以重视。

案例二:2008年,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在承办一起特大受贿案时,由于案件影响大、涉案人员多,该院反贪局全体22名干警全部进驻办案一线。起初,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肯交代问题,使案件一度陷入困境。该院检察员黄建湘回忆当时的情形说:“我们组织侦查人员集中进行了讨论,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办法。有的干警主张老办法最有用,不必另想新招,但更多的干警认为,案件陷入困境主要归因于办案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于是,我们及时调整侦查思路,讯问、询问、取证更加注重规范有序,让犯罪嫌疑人无机可乘,很快获得了重大突破。”这正是认真查找执法不规范现象,及时纠正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一个典型案例。由此可见,规范有序的执法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实现执法效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

目前,执法规范化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标准,各地也积极采取措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检察院的部署中去,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笔者认为,就具体工作来说,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环境和执法依据的变化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

 检察机关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由于执法依据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例如1996《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确有必要逮捕”,导致对审查逮捕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细化为以下几种情形:(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种细化进一步规范了逮捕的程序,但是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法律的准确适用确实存在难点,在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检察人员的自由裁量,这无疑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由于各地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程度的不同,将导致执法标准出现不统一的情形。

第二,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的情形。例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会遇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情形,因为各自依据法律的不同,检察人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之间会出现意见冲突,即围绕是否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意见冲突。这就需要解决公、检、法机关在证据上的认识分歧和沟通衔接问题,特别是执法标准和合法性问题,实现办案标准的统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也就能实现不偏不倚。 

2、部分执法制度没有得到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良好的制度需要强有力的落实。目前,检察机关依然存在相关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方面,检察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不规范、不细致、不严格依法办事、不按工作规范要求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受利益的驱使和不正之风的影响,制度执行往往因事而论、因人而异,造成人们对制度执行的信任危机,导致许多制度形同虚设,最终沦为一纸空文。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也疏于对执法办案干警的管理,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追究不严,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分的不处分;有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避重就轻,迁就照顾;有的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等,纵容和袒护违规办案。[12]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直接使设立良好制度的初衷无法实现,也最终会影响执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检察制度落实得不到位。每一项新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缓冲期,需要相关人员加以适应和熟悉,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由于案件管理机构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本身存在问题,工作人员在进行案件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形,将不同案件中的犯罪数额进行累计相加或者为迎合程序需要将非共同犯罪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等。这些行为看似不规范的程度较低,但是对于后续的案件办理以及案件的评查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我们要坚持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逐步对系统进行完善,促进执法过程更加规范有序。此外,案件管理应用软件也存在设置内容上的不足,如没有区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等,这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

3、选择性执法和任意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选择性执法和任意性执法是不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体现。一些办案人员对于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工作方式产生依赖,导致某些环节上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避重就轻,投机取巧。有的地方受利益驱动,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不关注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感受,甚至出现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情况,导致人民群众的不满。加之现阶段执法的公开化程度仍然较低,社会公众对执法办案活动缺乏监督和理解,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一些质疑,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举措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统一执法标准

1、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执法规范化意识。为了使执法规范化的理念植入每位办案人员思想当中,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使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每起案件、每本卷宗中体现出来,办案人员应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活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13]检察人员必须适应形势需要,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执法为民思想。不规范执法行为往往与检察人员自身的责任心和执法意识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把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检察人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检察人员要自觉以诚心、耐心对待群众诉求,使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检察人员的优良素质,加强警民之间的合作,实现共赢。

2、加强学习新的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促进规范执法。对高检院、省院、市院制定下发的各项业务工作的办案规则、办案流程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进行梳理,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同时组织开展各类实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突出抓好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他们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规则,要做到人手一册,尤其是执法办案人员要将执法规则牢记于心,避免任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还可以开展检察礼仪规范教育,邀请礼仪专家根据检察工作实际讲授礼仪课,使检察人员掌握仪表礼仪规范、公务礼仪规范、接访礼仪规范、案件受理礼仪规范、办案礼仪规范等方面的知识。[14]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并不是最终目的,要把学习与应用结合起来,把吸收和完善结合起来。要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与有关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很好地结合起来,合力推进执法公信建设。

3、统一执法标准,避免执法混乱现象,规范自由裁量权明确执法标准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的有效途径。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法标准的学习,各检察机关之间可定期进行交流,力求实现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对涉及查与不查、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抗与不抗等法律政策性强、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执法环节,必须明确执法标准,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防止和纠正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对出现分歧的执法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办案,确定最终的适用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二)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加强对执法规范化活动的监督。一方面,注重内部监督。要以案件管理中心为平台,促进执法质量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开展。[15]案件管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的手段。因此,把在案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案件办理和领导决策中,尤为重要。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的内部监督职能,监督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办案超期、程序违法等问题,从而更好地杜绝执法不规范现象。此外,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化要努力做到循序渐进,对应用系统软件不规范的地方,要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统一入轨,确保贯通;坚持统一应用,规范操作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确保安全;坚持统一改进,逐步完善。此外,案件管理中心的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应当与相关业务实现无缝隙对接。比如在软件的设置上应实现检察机关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分离,避免在实际过程中出现无法输入案件或者混淆民行案件的不良后果,不利于实现案件的有效管理,影响工作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促进制度和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一要主动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主动征询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目前很多检察机关都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加强联系确保工作有效开展,需更加注重实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三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平台、便民电话、信箱等方式公开执法办案情况,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积极增进与公众的互动,塑造“阳光检察”的公信形象。

(三)严厉打击执法不规范行为

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深入查找,认真整改,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借鉴,该院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认真评查、逐级筛选、讨论审核,挑选出10件具有普遍性、容易忽视的程序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案件,进行点评编印,向全市检察干警编印发放了《石嘴山市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案件剖析选编》,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办理情况介绍、不规范情况点评、产生不规范原因分析、汲取的教训及整改建议五个方面,目的是促使干警规范执法,杜绝不规范现象。这种具有实效性的做法让检察干警能够更加明晰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在案例剖析中掌握执法的技巧和要点,进一步实现执法规范化。

此外,要健全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案件评查考核制、案件审核把关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从制度上约束执法权力,将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16]对于不规范执法的行为要严厉进行查处,绝不纵容姑息。

(四)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保障

应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建设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认真落实和执行检察官法,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总之,规范执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面对新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环境带来的挑战,检察机关只要继续秉承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奋斗的信念,积极学习、创新执法方式、方法,自觉践行高检院对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就能实现执法的日益规范化,获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检察机关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检察人员应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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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冯静、李伟芳:《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路径选择》,法学研究,2013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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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周伟:《刑事执行检察:监所检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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